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04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分別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22日、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房子我還沒有交屋、鑰匙我還沒有交給他、鑰匙是他向我借的。」等語,否認犯罪。
參、被告的辯解不可採信已經原判決詳細論駁。被告無視法律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界定,恣意而為,觸犯法禁,事證明確。
被告上訴空言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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