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1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一全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一全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關於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處罰金銀元貳萬元即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未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1一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一全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並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雇主,明知勞工工作15年以上滿55歲者,得自請退休,且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詎一全公司僱用之 謝金豪 (00年00月00日生)自民國80年11月20日起至96年4月13日止,在一全公司工作年滿15年,於民國96年9月6日,向一全公司申請退休,並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一全公司仍拒絕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關於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之規定,給與謝金豪退休金。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五)補充為「證人謝金豪所提出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及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份」,並補充「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被告甲○○為一全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8條部分,未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依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一全營造有限公司處以該條所定之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78條、第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罰則(四))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科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處罰之客體)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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