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禾富(原名蘇德豪、蘇彥樺、蘇冠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禾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蘇禾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9日│104年8月26日│105年1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3371│署105年度偵字第7945│署105年度偵字第794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沙簡字第1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沙簡字第130│106年度上訴字第8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4號││決││號││││├────┼──────────┼──────────┼──────────┤││確定日期│105年10月28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021│署106年度執字第9370│署106年度執字第9370│││號(已執畢)│號(編號2、3應執行有│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9月間某日起至10│104年12月28日││││5年3月21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945│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13827│││號│14137號│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院││││事├────┼──────────┼──────────┼──────────┤│實│判決字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4號│106年度易字第2759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審││││、105年度訴字第1393││││││、968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4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程序駁回)││││判├────┼──────────┼──────────┼──────────┤│決│判決字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512│106年度易字第2759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號││、105年度訴字第1393││││││、968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17日│106年9月14日│106年11月6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341│署106年度執字第16630│署106年度執字第18752│││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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