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欣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欣雁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嗣經專櫃人員 謝語婷 發覺而攔下並報警處理,」補充為「嗣於同日15時20分許,經專櫃人員謝語婷發覺而攔下並報警處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中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無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平和及所竊財物價值,且所竊財物業由被害人之員工代為領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在卷足稽,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前科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因犯本案竊盜所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均已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之員工 李旻蓉林癸杏郭亭麟鍾雪君 及謝語婷等人代為領回乙節,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可憑,依刑法第38之1第5項規定,本院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172號被告葉欣雁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欣雁於民國107年4月21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0段00號「義大購物中心」,趁如附表所示之專櫃人員不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並藏放在自備之手提紙袋內得逞。嗣經專櫃人員謝語婷發覺而攔下並報警處理,員警當場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返還各專櫃人員),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欣雁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旻蓉、林癸杏、郭亭麟、鍾雪君、謝語婷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5份、現場照片9張、監視器翻拍畫面1張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在附表所示各專櫃所為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檢察官張家芳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財物名稱│財物價值│數量│持有人│專櫃名稱│├──┼──────────┼────┼──┼───┼────┤│1│Primalof粉紅色毛帽│650元│1件│李旻蓉│GOHIKING│├──┼──────────┼────┼──┼───┼────┤│2│miamia藍色格紋上衣│8,980元│1件│林癸杏│ 瑪斯米亞 │││(附背心)│││││├──┼──────────┼────┼──┼───┼────┤│3│白色T恤上衣│7,500元│1件│郭亭麟│bluebell│├──┼──────────┼────┼──┼───┼────┤│4│紫色棉上衣│4,980元│1件│鍾雪君│Keraia│├──┼──────────┼────┼──┼───┼────┤│5│GOFLEX2黑色健走鞋│1,883元│1雙│謝語婷│SKEC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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