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72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所附證物法代姓名非 葉庭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