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16號聲請人 楊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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