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2月25日│150,000元│PQ0000000│││有限公司郭文德│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