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勇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申國際有限公司、 蔡建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弘申國際有限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請更正當事人欄正確之相對人弘申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