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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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欣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富雄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簡上字第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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