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戊○○○
己○○
丁○○
庚○○
乙○○辛○○○
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甲○○○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而原審關於刑事訴訟諭知甲○○○無罪部分,並未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業已判決確定,則該部分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張清埤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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