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被告 黃文龍
黃文慶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文龍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文龍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982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