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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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榮秀上列聲請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沒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賭博機具伍拾台(含IC板陸拾貳片)、記分板參個、開分卡陸拾柒張、開分鑰匙貳支、監視器電腦主機壹台、賭資新台幣肆萬零玖佰參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榮秀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三五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屬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屬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又被告等所涉賭博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三五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是扣案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且屬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揆諸前揭前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沒收扣案物,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