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被告 黃偉忠 (HOANGDUYCHUNG,越南籍)
現於桃園縣龜山鄉臺北監獄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 陳光強 (TRANQUANGCUONG,越南籍)及被告黃偉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偉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88,
125元,應繳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此筆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等相關規定,固應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負擔,惟日後係由兩造當事人按本件訴訟之勝負比例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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