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 劉宸亘 ( 劉黃秀蓮 之繼承人)
劉邦仁 (劉黃秀蓮之繼承人) 劉穎卉 (劉黃秀蓮之繼承人) 劉宇珊 (劉黃秀蓮之繼承人)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18,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原告均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