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215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范綱良 被告 莊東霖 即 莊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改名為莊東霖(原名為莊榮文),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