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4年度基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邱素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基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素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邱素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2月6日20時07分。
(二)地點︰基隆市○○區○○路○○○號前(即基隆市文化中心廣場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邱素玉於警詢之供述。
(二)警員 陳薈文 103年12月6日職務報告、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各1紙(本院卷第2、14頁)。
(三)扣案強力膠2條(已開封使用)、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放置強力膠之紙袋1只。
(四)扣案物品照片2張(本院卷第13頁)。
(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將強力膠擠於塑膠袋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吸食強力膠,並辯稱係要黏東西用,因為怕黏到手;又稱係不知名之男子給其的,並叫其等他一下,其無聊時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內,只是為了好玩,沒有吸食強力膠云云。然警員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有女子吸食強力膠,並對路人咆嘯,且經警到場處理,見被移送人騎坐文化中心門口右側石獅子身上,於警方盤問時,其精神明顯恍惚,不知所云,其開口講話時,警方已能聞到其呼吸有濃烈的強力膠氣味,此有上開職務報告及報案紀錄單1紙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對於強力膠用途之陳述前後不一,亦無法提供該名男子姓名等資料以供查核,足認其上開所辯顯非可採。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有上述證據可證,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素行、犯後態度,行為之危害、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強力膠2條(已開封使用)、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及紙袋1只,雖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惟被移送人否認為其所有,且非查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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