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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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仁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仁宏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所侵占之物品業已返還被害人;兼衡其素行、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其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黃得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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