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原告 畢璞仙 被告 顏進 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8,85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
一、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之面積合計為82.57平方公尺(70.4+12.17=82.57),換算坪數為24.98坪(82.570.3025=24.98坪,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24.98坪每坪656,159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16,390,8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上開建物門牌坐落土地○○○區○○段○○段○○○○號、面積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價額依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7,000元計算為10,502,000元(計算式:118267,0003=10,502,000)。
四、上開建物價額即為5,888,852元(計算式:房地總價16,390,852元─土地價額10,502,000元=5,888,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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