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及被告 魏秀菊 (原名 黃魏秀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96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賴淑芬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