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給付買賣價金等訴訟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壹佰
捌拾壹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貳仟壹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