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給付買賣價金等訴訟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壹佰
捌拾壹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貳仟壹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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