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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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確認本院97年度票字第1920號本票裁定有關被告持有原告簽
發本票壹佰捌拾萬元(如附表所示裁定一紙),其中超過參
拾參萬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