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
5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
8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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