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71號抗告人即自訴人丙○○
甲○○被告乙○○(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長)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裁定(89年度自字第2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自訴駁回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為鼓勵經濟發展,公司法明訂主管機關採以書審誠實自治原則,唯遭檢舉後即首長自應命查之權責及義務,詳法官罵金管會不懂法管啥之正義批判。91年修法後合議案應由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後始得裁判,張庭長不依新法踐行裁判程序,於自訴人聲請國賠後即報復性亂裁即有失職。次查如自訴顯無理由張庭長89年即於獨任審判年代即可駁回顯見本件自訴有理由,故應依新法先行準備程序勿涉 林宏信 法官記過後塵。綜上91.2.8.轉型正義後堅實第一審不是不開庭自行調卷函詢而令案件睡覺7年半後即瞎掰似是而非理由亂裁程序裁判希望張庭長不是總統所指應淘汰而未淘汰法官,自訴人諒您公務忙從未檢舉為此狀請開庭實體進行裁判不需淪為被告辯護人請勿玩火為禱云云。
三、經查原審裁定以自訴人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確有自訴意旨所指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犯行,且犯罪時間、地點、方式均無法特定情況下,被告乙○○犯罪嫌疑顯有不足,而依法裁定駁回自訴,於法並無不合。而抗告意旨所稱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裁定之基礎,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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