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