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遠離居所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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