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章宇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宇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宇樺因放火燒毀其他物件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章宇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13年6月3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7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3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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