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十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九號),及移送併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之禁止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甲○○為夫妻,兩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惟彼此感情不睦,經常因細故爭吵,乙○○竟基於普通傷害之概括犯意,於㈠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與仁華街口,乙○○、甲○○又因故發生爭吵,乙○○即手毆打甲○○,致甲○○左眉受有長約三公分之裂傷之傷害;㈡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七樓住處,因酗酒及財務問題爭執,乙○○以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右眼挫傷瘀傷、左手挫傷及右手第三指挫傷合併脫臼變形等傷害;甲○○因不堪乙○○經常對其施暴及傷害,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經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協助向本院民事庭聲請保護令,經本院民事庭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一二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嗣該民事暫時保護令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合法送達予乙○○;㈢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十一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碧華公園內,甲○○因不滿乙○○在公園內與人玩牌,二人發生爭吵,詎乙○○竟承普通傷害之概括犯意及違反暫時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上唇擦裂傷(約一X0.一公分)之傷害,並因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事實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
述情節相符,並有台北縣立三重醫院之驗傷診斷書三紙、本院九十一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一二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本院民事庭九十一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五一三號卷宗查明屬實。
㈡依上事證,本件被告犯行已臻明確而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如事實欄一、㈠、㈡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
傷害罪;其如事實欄一、㈢之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及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對告訴人甲○○施以直接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裁定,應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被告先後三次傷害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普通傷害罪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傷害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普通傷害及違反保護令罪二罪名(指如事實欄一、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㈡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乙○○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犯行部分起訴(其中如事實欄
一、㈢部分,業經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其中如事實欄一、㈡部分,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庭九十一年度暫家護字第三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五一三號卷宗審理),惟此二部分與起訴部分之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傷害犯行部分,有連續犯及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然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因犯罪所生之危害,與被害人甲○○
為夫妻關係,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㈡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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