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意晴 即強森人力派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