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金燕(原名呂卉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貳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金燕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5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制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2年10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白粉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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