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一、台聲明人 黃勇誌 及上訴人 黃于真 等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明人即上訴人黃勇誌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邱榮英 律師 吳聰億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施裕琛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蔡金保 律師 洪千雅 律師 康志遠 律師 嚴天琮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柳柏帆 律師上訴人黃于真
黃仙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明人黃勇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上訴人 黃金象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或有代理
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後,始查明上訴人黃金象已於111年5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吳青蓉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