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一、台 王金爐 等與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上訴人王金爐
盧宗瑋 盧金清
盧淑芬
王水池 王世安 唐凰鳳 王志文
李連續 王瑞文
吳水田 吳水溝 吳志雄 吳秀玉 吳明昌 吳明晃 吳明爾 吳金塗 吳青木
吳俊郎 吳國運 吳源豐 呂俊民 呂清蓬 呂媽景 李招陸 李昌明 李榮宗 李麗珠 汪世賢 周興國
易嘉川 林忠義 林東達 林照堯 侯丙丁 侯西東 侯定江 姚川務 洪建清 洪耀川 胡森元 徐兆甫 高竹福 高坤 永康 金盛 張俊和 張紡 張淑芬 張淑玲 張耀宗
莊春廷 許宏宗 許金標 郭慢來 陳志昌 陳志明 陳東誼
陳武郎 陳建政
陳茂仁
陳茂雄
陳國良 陳許月 陳瑞成 陳滿堂 陳藻華 黃永昌
黃志榮 黃海山
黃萬修 黃譯瑩 楊按察溫新禧 葉秀美 劉許錦 劉聰文
劉鐘林 蔣永發 蔡文祥 蔡坤樺 蔡明賢 蔡明勳 (即 蔡武煙 之承受訴訟人)
蔡建信 蔡春榮 蔡秋凉 蔡瑞豐 蔡嘉峰 蔡維德 蔡銀常 蔡錦源 賴通海 蘇文俊 蘇廷揚 蘇宗榮 蘇明 龔裕光 李青殷 王璧瑤 吳紹威
林秀娟 孫大琦 張仁智 張淑貞 陳建榮 陳洽捷
黃浩然 楊明峰 劉順治 謝淑琪 謝復業 蔡志豪 鄭敦仁 蘇錦堂 王世宏 汪景蘭 (即 王科文 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云 (即 王科文之 承受訴訟人)
王聖鑫 (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松 余昇奮 余秋燕 余璧岑 吳志強 吳明義 (原名 吳尚宏
吳秉爵 吳金定
吳俊霖 吳建文 吳建泰 吳政勳 吳茂源 吳淑貞 吳勝樹 吳堯鴻 吳棍凉 吳雅萍 吳漢鍵 吳慶恩 吳適欣 吳憲清 呂茂坤 呂麗雲
李月嬌
李四川
李位哲 李秀偵 李秀麗 李依芬 李佩蓁
李芳蓁
李建國 李界亨 李美秀 李振明 李佳昱 (原名 李素美
蘇淑燕 李智富 李慧君 李輝明 李蕙宜 沈欽林 沈欽斌 周天郁 周明金 林子煌 林秀惠
林佳慧
林明宏
林芳志門成 林建賢 林紫菀 林嘉玲 林銘墻 林耀崑 侯信佑
侯盈志 姚淑津 姚許秋月 施俊良 施貴森
柯証元 段岱君 洪建榮
孫兢優栗林宏高 天助 高崇欽高嫦蘭 張世銘 張國枬
張福吉 張氶濃 許文仲 許東隆
許金敏 許財順
許舜宇 許榮吉 陳士傑 陳文選 陳王金花
陳明 陳明利 陳明福 陳明璜 陳炎賜 陳俊廷
陳建瑶 陳建鵬
陳政雄
陳秋雅 陳重文 陳崑玉 陳莉娜 陳連彰
陳嘉駿 陳嘉濚 陳榮堯
陳榮謀 陳麗燕 陳顯照
陸婉柔 曾逢曾進明 曾寶源 賁俊平 黃和
黃川
黃文洲 黃正吉 黃正雄
黃秀蘭 黃信文
黃建民
黃純寶 黃基彰
黃朝煦 黃榮郁 楊金龍 楊清溪 楊富美 溫錦賢 温釱旺
廖健甫 廖經和 趙文巍 劉佳玲 蔣宗道 蔡仁義
蔡秀娟 蔡依穎 蔡侑倫 蔡忠霖 蔡明凱 蔡炎山 蔡金塗 蔡俊華 蔡守璿 (原名 蔡健華
蔡莉莉 蔡湘君 蔡順良 蔡煌裕 蔡爾塘 蔡爾豐 蔡福興 蔡蒼義 蔡慶東 蔡耀賢 鄭宏暉 鄭麗明 蕭連興 賴乙安 謝淑琴 顏素芳 蘇綉惟 蘇志強 蘇宥如 蘇昭銘
蘇玲虹 蘇崑富 蘇清河 蘇惠絹 蘇瑞祥 許萬來 王鑑維
林熿洽
許行芳 許金和 許金獅 許義 陳志文
陳春田 陳鮑馥貞
陳耀輝
黃天來 黃金象 黃偉峯
黃順發 黃德義 葉芳 蔡山野 賴永飛 陳俊宏
陳素春 陳諭滿 陳素野 陳素玲 李黃簟 許玉蕙 吳俊頴 吳俊旻 吳旆慈 蔡和東 蔡吳金滿 許政次 吳彩雲 林佳明 陳慧敏 何東和 何依蓮 何依香 陳世賢 蔡勝富 施月琴 吳媖媜 吳婉綾 蔡麗香 鄭彗伶 鄭凱謙 鄭婷文 王中 志王中 王惠卿 李智偉 李蓓雯 李安妮 林淑林惠明
林如玉 黃瑞汝林子珊 林莉柔 林聖豐 陳蘇碧月 陳彥宏
陳薇惠 陳美合郭錦雀 王姿雁 蘇麗蘭 鄭啓吟 鄭婉婷 鄭婉如王春桂 余美娟 余明進 余啓榮 余美蓮 游秀鳳 (即 林坡宏 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辰 (即 林坡宏之 承受訴訟人)
林泉吉 (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
林盈亨 (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暖 (即 蘇火標 之承受訴訟人)
蘇偉正 (即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邱榮英 律師 吳聰億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施裕琛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蔡金保 律師 洪千雅 律師 康志遠 律師 嚴天琮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柳柏帆 律師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上訴人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被上訴人 黃鴻隆 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陳丁章 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上訴人林坡宏、蘇火標、王科文於上訴第三審程序中已
死亡,游秀鳳、林炳辰、林泉吉、林盈亨(下稱游秀鳳等)為林坡宏之繼承人,沈暖、蘇偉正(下稱沈暖等)為蘇火標之繼承人,汪景蘭、王子云、王聖鑫(下稱汪景蘭等)則為王科文之繼承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茲據游秀鳳等、沈暖等、汪景蘭等各自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5-38頁、第61-74頁),核無不合。另原審上訴人蔡武煙於原審判決前死亡,因其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嗣由蔡明勳聲明承受訴訟(見原審卷㈥第385、386頁)及提起上訴,亦無不合,均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等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10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 朱文世 等7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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