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9,152元(依原告書狀所載,大門占面積約為21.72平方公尺、東邊圍牆占用面積約為12.64平方公尺、西邊圍牆占用面積約為11.1平方公尺,合計21.72+12.64+11.1=45.46平方公尺;45.46平方公尺×11,200元/平方公尺=509,1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