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陳榮英 債務人 尤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㈡叁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三點二二㈡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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