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慈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附表編號2、3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4至10之罪,主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漏載部分,及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誤繕部分,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受刑人張育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8日下午6│99年5月3日凌晨零│99年5月3日凌晨零│98年1月16日│98年2月3日││(交易對象)│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時30分許│時30分許│( 陳金良 )│( 巫至翔 )│││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55號│偵字第1008號│偵字第1008號│偵字第3339、3340│偵字第3339、3340││││││號│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竹東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140號│489號│489號│759號│759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5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9年度竹東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140號│489號│489號│7000號│7000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9月3日│99年9月3日│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59號│字第3091號│字第3091號│字第3335號│字第3335號│││(易科罰金分期執├────────┴────────┼────────┴────────┤││行中)│編號2、3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編號4至10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度審訴字第4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上訴字第7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7月。│刑12年。│└────────┴────────┴─────────────────┴─────────────────┘受刑人張育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8日│98年2月12日7時許│98年2月12日13時│98年1月16日│98年1月22日││(交易對象)│( 賴畇涵 )│(陳金良)│(陳金良)│( 鄭永鈞 )│( 吳宗鴻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339、3340│偵字第3339、3340│偵字第3339、3340│偵字第3339、3340│偵字第3339、3340│││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759號│759號│759號│759號│759號││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8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7000號│7000號│7000號│7000號│7000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35號│字第3335號│字第3335號│字第3335號│字第3335號││├────────┴────────┴────────┴────────┴────────┤││編號4至10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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