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朴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5行之「於90年4月27日期滿而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同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應更正為「嗣同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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