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號六0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