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9年4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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