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李宗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沛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2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其中訴訟標
的金額中61,034元部分(即向被告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及預告工資
部分之金額),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此部分之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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