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陳秋綢
訴訟代理人 陳偉森
被 告 簡惠玉
林欽平
蘇富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 盧耀欽 已移轉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168分
之16應有部分予原告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或權利移轉證書。
㈡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陳偉森為「法定代理人」,應屬有誤,
請表明陳偉森係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如為訴訟代理人
,應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