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陳秋綢
訴訟代理人  陳偉森
被   告  簡惠玉
       林欽平
       蘇富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 盧耀欽 已移轉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168分
  之16應有部分予原告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或權利移轉證書。
 ㈡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陳偉森為「法定代理人」,應屬有誤,
  請表明陳偉森係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如為訴訟代理人
  ,應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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