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益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05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益志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益志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廖益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9日│100年3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3927號│度偵字第25958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上訴字第311│101年中簡字第10││││號│1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27日│101年6月2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台上字第27│101年中簡字第10││││40號│10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7115號│度執字第9053號│││(通緝中)│(通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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