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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