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林福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韻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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