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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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淑慧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