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卓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頂立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9,269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