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珽昱 (原名 黃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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