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即上訴人 和田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吳信義
上列上訴人和田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蕭雅如 及佳穩工程行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
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反訴部分為310014元,合計
48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