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許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奇異資融公司)申請汽車融資貸款,因未按期
清償借款,經奇異資融公司對相對人行使債權後,復於民國
96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因此向相對人戶
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
退回,致不能送達。因本件實非聲請人過失,致不知相對人
之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
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六八
六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
知函及其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且本院依職
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至上址查訪,相對人並未
居住於上址,亦不知現居何地,有該局100年1月19日園警分
戶字第1004008624號函在卷為憑,足見聲請人確有不知相對
人真正住居所之情事,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其聲請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