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74號
原   告  蔡秀靜
       阮辛夷
       陳怜蓉
上列原告因與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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