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鑫
相 對 人 欣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民法
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惟存證信函竟以該址「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信件,已無法送
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
補正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
信封或寄件回執,該裁定業於100年2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屆期未補正上開文件
,難認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本件聲請既與前
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參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