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詹正義
相 對 人 天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敏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瑞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檢具系爭頂樓違建加蓋房屋之
稅籍資料及停車位之交易價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